一、业务事项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
二、业务内容
台湾居民来我市定居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常住我市,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
(三)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四)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五)我市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回大陆定居。
四、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彩色光学照片三张。
(二)交验有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两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下同)。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两份。
(三)交验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为: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我市常住居民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我市常住居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4)我市常住居民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为: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随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还要提交出生证明,交验原件;以及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为: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随同申请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还要提交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交验原件;以及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五、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六、办理时限
呈报广东省公安厅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呈报公安部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7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定居证》每证收费8元人民币。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九、注意事项
获准来我市定居的台湾居民,领取《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同时,缴交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后,出具《证件收缴证明》给申请人。《批准定居通知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6个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