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和外国人,有正当事由需要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可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2. 未满 16 周岁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由持证人携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3. 外国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还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二、所需材料
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该表格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资料录入系统并打印;
2. 身份证件:申请人为内地居民的,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的,提供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有效中国普通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外国人的,提供有效护照、签证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到就近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公安专区现场提交资料;
2. 前台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校验申请人身份证件,录入并打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名确认;
3. 前台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转交后台工作人员审核、出证。审核通过的,签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审核不通过的,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4. 申请人到前台发证窗口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受理部门
1. 东莞市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公安专区;
2. 外国人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
八、注意事项
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无需张贴照片,并与持证人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
3.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有效期应在申请人身份证件有效期内。
4.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前往边境管理区,需按照当地检查站的要求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