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入境的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可以申请C字签证延期、补发。
(二)来我市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可以申请F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三)经我市过境的,可以申请G字签证的延期、补发。
(四)来我市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可以申请J-2字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五)来我市旅游的,可以申请L字签证延期、补发。
(六)来我市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可以申请M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七)来我市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可以申请持Q2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八)我市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可以申请R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九)来我市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以申请S2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十)来我市短期学习的,可以申请X2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所需材料:
(一) C字签证延期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本人所属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证明函件;
(二) F字签证延期
1.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在东莞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按格式填写);
6. 在东莞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 G字签证延期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
(四) J-2字签证延期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
(五) L签证延期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 持个人L字签证的,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
(2) 持团体L字签证的,提交接待旅行社申请签证延期的证明函件;
(六) M字签证延期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在东莞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按格式填写);
6.在东莞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 Q2字签证延期
1.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关系公证书和户口本等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6.在东莞亲属出具的函件;
7.在东莞亲属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1)本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东莞居住证;
(2)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本人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东莞签发的港澳居民台居住证;
(3)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人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东莞签发的港澳居民台居住证;
(4)华侨提供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本人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5)持永久居留证的常住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本地申请的,还须提供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八) R字签证延期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在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6.在粤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 S2字签证延期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资料:
(1)探望外国人的,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被探望人护照、签证或停留、居留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
(2)来东莞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提供在东莞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出具注册登记证明;
(3)处理其他私人事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 X2字签证延期
1.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在东莞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证明函件;
6.在东莞教育、培训机构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十一) F签证换发
1.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在东莞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6.在东莞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十二) J2签证换发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
(十三) M签证换发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在东莞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按格式填写);
6.在东莞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十四) Q2签证换发
1.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关系公证书和户口本等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6. 在东莞亲属出具的函件;
7. 在东莞亲属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1)本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
(2)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东莞居住证;
(3)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本人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东莞签发的港澳居民台居住证;
(4)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人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东莞签发的港澳居民台居住证;
(5)华侨提供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本人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6)持永久居留证的常住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本地申请的,还须提供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十五) R签证换发
1. 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6. 在东莞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7. 在东莞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十六) S2签证换发
1.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资料:
(1) 探望外国人的,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被探望人护照、签证或停留、居留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
(2) 来东莞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提供在东莞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出具注册登记证明;
(3) 处理其他私人事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 X2签证换发
1.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在东莞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证明函件(按格式填写);
6. 在东莞教育、培训机构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十八) 签证的补发
1. 签证遗失或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 签证损毁的,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 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损毁的,提供派出所报案回执、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团体签证复印件。
4. 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5.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为遇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外籍人员提供即时受理审批便利:①对于丢失护照急需补办签证出境的外籍人员,凭邀请单位提供的事由说明函件、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即时受理审批; ②外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急需申请停留证件离开港口城市转机出境的,凭船舶代理公司担保函件和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即时受理审批; ③外国旅游团成员急需申请团体签证分离出境的,凭接待旅行社提供的事由说明函件和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即时受理审批。
办理程序: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取回执→缴费(审批后)→ 领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
(一)东莞移民事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二)东莞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松山湖分中心
受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1号,松山湖市民中心B21-B24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三)东莞移民事务服务中心长安分中心
受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23A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收费标准:
境外人员签证证件收费标准(人民币) FEE STANDARD(RMB yuan)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温馨提示:
(一) 如符合《16项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及全新驱动发展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相应政策,可参照申请。
(二) 外国人签证证件的缴费时间为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在领取证件前,凭受理回执持银联卡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缴费,或到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
(三) 外国人进行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应向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的单位可进行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
(四) 外国人申请延长停留期限,应当在签证、停留证件有效期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签证及停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外国人员申请商贸签证(M至签证)、短期探亲签证(Q2字签证)、短期探亲及处理私人事务签证(S2字签证)和团聚类居留许可延期时,若接待人、被探望人、寄养受托人不变,可免提交家庭成员关系和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签证(F字签证)、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签证(R字签证)、短期学习签证(X2字签证)、M字签证及工作类、学习类居留许可延期时,若接待单位不变,可免提交单位依法登记证明。
(五) 未满16周岁的儿童持外国护照首次在东莞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需提供本人出生证,外籍父母的外国护照复印件,或者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居住国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复印件(核对原件),以进行国籍认定。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申请人,必须在注销其中国户籍后方可办理外国人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业务。持外国护照入境者,如被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国籍法》相关规定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需要申请短期出境,出入境部门将视情签发有效期一年以内一次或多次出入境通行证。
(七)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八) 境外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公安机关认为有需要的,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九) 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十) 外国人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十一) 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和入境次数,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最终决定为准。
(十二)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十三) 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