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宣布以下13名外国人所持居留许可作废,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起算,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上述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联系原任职公司或自行到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持证人自行负责。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宣布以下13名外国人所持居留许可作废,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起算,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上述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联系原任职公司或自行到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持证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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