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台湾居民来我市,须在抵达后24小时内带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等身份证件原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到住宿地分局或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未满18周岁的台湾居民,可由其监护人代办住宿登记;住在亲友家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对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台湾居民,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台湾居民证件签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从2006年11月6日起,凡办理台胞证及签注的台湾居民,均须提交经住宿地分局或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特此通知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