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30日起,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持载有“R”标记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赴澳门后,向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免提交刑事记录证明及出生证明。
(出入境管理科2007年3月12日编)
自2007年1月30日起,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持载有“R”标记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赴澳门后,向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免提交刑事记录证明及出生证明。
(出入境管理科2007年3月12日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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