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东莞市户籍居民的未成年子女户籍在外市的,可申请办理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不用提供);
3.父母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4.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子女5周岁以上的可不用提供);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子女5周岁以上的可不用提供)。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内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大学需为广东生源)凭学校在校学生证明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2.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3.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4.《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