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外市户籍居民男性超过60 周岁,女性超过55 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老人,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
【所需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计生或政工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说明;
4.申请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内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身边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没有其他子女可照顾老人的;
2.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3.《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