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死亡的,应当申报注销户口。因部分公民死亡后,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注销,现对辖区已经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进行公告,详细名单见附件。请逝者家属于公告期内,持逝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免预约前往市内任一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区办理逝者户口注销业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注销逝者户口,如逝者为户主、同户人也未确定新户主的,公安机关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继承顺序确定新户主。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
2026年7月20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