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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对应销未销死亡人员户口进行注销的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07-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死亡的,应当申报注销户口。因部分公民死亡后,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注销,现对辖区已经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进行公告,详细名单见附件。请逝者家属于公告期内,持逝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免预约前往市内任一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区办理逝者户口注销业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注销逝者户口,如逝者为户主、同户人也未确定新户主的,公安机关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继承顺序确定新户主。

  特此公告

  附件: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名单.xlsx

  东莞市公安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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