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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684 发布时间: 2012-10-12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广辟线索来源,推进我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负责公民向公安厅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受理及其奖励。

  第三条  公民可以在平安南粤网上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举报,邮箱地址:Jczxzlb@gdga.gov.cn,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20—83111882;传真:020—83110856;通信地址:广州市黄华路广东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邮编:510050、)向省公安厅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第四条  公民对以下违规问题的举报,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情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 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被盗抢、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 转借警车、牌证的;

  4、 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 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 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 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 驾驶警车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 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12、  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对举报中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公安厅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通过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方式,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举报人也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出具收条。

  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违规问题在举报前,有关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正在查纠或已做整改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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