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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20日印发了《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的出台背景
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社会影响大、处置难度高,容易产生次生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我市参考借鉴广州、深圳等周边城市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的政策措施,结合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本通告。
二、《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共四部分,主要为:
第一部分为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包括东江大桥下层(环城路路段)、梨川大桥和沙田大桥。
第二部分为7:00-20:00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包括水乡大道(东环路至港口大道)。
第三部分为7:00-9:00、16:00-20:00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包括我市33个镇街(园区)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
第四部分为附则,主要说明了保障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豁免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还须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其他规定、道路范围、有效期及执法缓冲期:
(一)为自来水使用、发电生产、城市燃气、加油(气)站、应急救援、医用氧等涉及国计民生项目提供保障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通行。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货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三)本通告中的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道路。
(四)本通告中限行区内的国道和省道除特别注明外,不包含在限行区域内。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的限行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时禁行高速公路的通告》(粤公规〔2021〕3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由市公安局发布,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水乡大道(东环路—港口大道段)货运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东公〔2020〕186号)第三款同时停止执行。
(六)为更好地适应新的限行要求,自2023年9月1日0时起至2023年11月30日24时,设置3个月的执法缓冲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对违反管制措施的车辆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