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延长虎门大桥限制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虎门大桥桥梁安全检测维修工作的紧急需要,为确保虎门大桥桥梁结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8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虎门大桥限制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的通告》(东公〔2019〕1060号)(下称《通告》),自2019年8月16日0时起,全天禁止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太平立交-坦尾立交)。
按照虎门大桥桥梁安全检测维修工作有关计划和工作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全天禁止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太平立交-坦尾立交)”的交通管制措施,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延长虎门大桥限制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通告有效期的通知》(东公〔2024〕1005号)(下称《延期通知》),将《通告》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15日。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文件制定目的
《延期通知》是延续实施《通告》交通管制措施并重新发布的文件,制定的目的是根据虎门大桥桥梁安全检测维修工作有关计划和工作需要,继续实施“全天禁止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太平立交-坦尾立交)”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虎门大桥桥梁结构安全。
四、文件主要内容
《延期通知》并未修订《通告》内容,仅将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15日(即延长5年)。相关交通管制措施仍然与《通告》保持一致,即“全天禁止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太平立交-坦尾立交)”。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