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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解读

来源: 本网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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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贴靠我市公安执法实践,我局组织修改了《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目的

  《东莞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版)自2019年12月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须要通过修改的方式予以明确,确保我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

  二、修改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粤公规〔202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粤公规〔2020〕1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内容

  (一)正文

  《自由裁量标准》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精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不予行政处罚、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已明文规定的,不再保留。

  (二)治安管理类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并考虑经济社会治安状况,对以上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进行调整,使其适应我市治安形势和打击违法的需要,对治安管理类中的以下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标准予以修改:扰乱单位秩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猥亵、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卖淫、嫖娼、赌博。

  (三)出入境管理类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2日,省公安厅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粤公规〔2024〕1号),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与我局原自由裁量标准出入境管理类的部分违法行为存在重合,因此不再保留原自由裁量标准中出入境管理类的第1至25项;对《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粤公规〔2024〕1号)没有作出规定但我局原自由裁量标准已作出规定的予以保留。

  (四)毒品管理类违法行为

  删除禁毒管理类处罚裁量标准中第4、5、6项违法行为中违法程度轻微和一般的处罚标准“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内容。理由是从条文语义和立案意图考虑,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要按1万元罚款,是针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且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的个别上调。处罚幅度的个别上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法无明文不可为的原则,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宜将货值在20倍以下的情节规定为1万元罚款。

  (五)交通管理类违法行为

  省公安厅于2020年1月2日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我局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针对上级机关没有规定的内容,由我局在《自由裁量标准》中予以明确。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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