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顺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管理主体责任和燃放人相关义务,加强日常监管,东莞市公安局组织修订了《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2020年,市政府发布了《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东府〔2020〕45号),明确了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各镇街(园区)燃放政策、大型焰火燃放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此规定于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实施以来,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未能有效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事故和污染。综合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及改善环境质量等因素,结合我市行政区域调整新增设置滨海湾新区的现实情况,应通过修订的方式予以调整,确保我市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到位。
二、修订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参考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佛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
三、修订内容
《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制订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公安机关职责、村居委会职责、其他主体职责、禁止燃放的区域、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的地点、禁止限制燃放特殊规定、燃放人义务、共建共治、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要求、行政处分、法律责任等内容。
此次修订,将石龙、长安、常平、大朗、洪梅等5个镇调整为指定区域燃放;将道滘调整为全域燃放;增设沙田镇泥洲岛、滨海湾新区为禁止燃放区域;在正文第四条增加公安机关牵头联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在正文第七条增加不得在林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内容。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