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局决定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措施。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申请。
问:公安部向社会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而广东省为什么还不行?
答:200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开始为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据向有关部门了解,我省拟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修订我省《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在修订完成之前仍继续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制发管理《居住证》。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