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宣布以下1名韩国人所持居留许可作废,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起算,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序号 |
英文名字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国家 |
现持 |
现持居留 |
居留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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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EE BYUNGKWAN |
男 |
19580310 |
韩国 |
M40567620 |
07151710 |
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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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联系原任职公司到我科变更短期停(居)留证件,凡发现上述人员者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告10日后上述人员被查获的即按非法居留处理。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