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宣布以下1名外国人所持居留许可作废,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起算,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序号 英文名字 性别 出生 国家 现持护照 现持居留 居留许可 1 HASSAN AHMED 男 19800715 埃及 A20675115 07650382 20171102 上述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联系原任职公司到我科变更短期停(居)留证件,凡发现上述人员者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告10日后上述人员被查获的即按非法居留处理。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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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号码
有效期
FAWZI ABDELHAL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