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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行罚决字〔2017〕18665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 现查明 杨某于2017年7月6日12时许,以防身为目的携带一把长约50厘米的钢制单刃尖刀走在东莞市厚街镇新塘坑美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把钢制单刃尖刀属于管制器具 , 以上事实有1、杨某的陈述和申辩;2、检查笔录;3、现场缴获的刀具;4、刀具鉴定报告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钢制单刃尖刀一把 。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东莞市拘留所执行(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公安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或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收缴物品清单》 清单共 1 份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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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