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行罚决字〔2017〕26334号 违法行为人罗某 现查明罗某于2017年9月11日窜至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前进路50号,将被侵害人聂某林摆放在该处一楼一凳子上的一个包(内有一台华为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于2017年9月11日5时许,在东莞市厚街镇阳光商业城星空联盟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起回被盗的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8元 ,以上事实有1、罗某的陈述和申辩;2、被侵害人的陈述;3、起回被盗的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8元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现决定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东莞市拘留所执行(自2017年09月11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公安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或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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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