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行罚决字〔2017〕23307号 违法行为人章某 现查明 章某于2017年8月1日22时30分许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湘瑞蒸菜馆旁边一巷子内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于2017年8月14日20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湘瑞蒸菜馆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 以上事实有1、章某的陈述;2、章某的尿液检测报告书(甲基安非他明类呈阳性反应)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章某雄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东莞市拘留所执行(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公安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或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