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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行罚决字〔2017〕26227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 现查明 刘某于2017年9月5日9时46分许,行至东莞市厚街镇湖光路一出租屋内时,发现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80元人民币)停放此处没有上锁,于是起了贪念,将该辆电动自行车盗窃走,随后将该辆电动自行车卖给一路边的回收点,非法获利300元人民币。后于2017年9月10日1时45分许,在东莞市厚街镇三屯工业路147号盛兴楼203房内被公安机关人员查获 , 以上事实有1、刘某的陈述;2、被侵害人的陈述;3、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追缴其违法所得300元人民币 。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东莞市拘留所执行(自2017年09月10日至2017年9月25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公安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或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追缴物品清单 清单共 1 份
二○一七年九月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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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