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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 东公厚(仙)行罚决字〔2017〕00037号 违法行为人谭某 现查明 谭某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承包管理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坑美十四巷3号出租房,在承包管理期间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信息,后于2017年8月24日09时许被查获 , 以上事实有1、谭某的陈述和申辩;2、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谭某处以行政罚款贰佰元人民币 。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厚街镇支行缴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东莞市公安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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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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