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16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
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于2019年04月03日作出的No.4419221 2007598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221 2007598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4月03日10时许,申请人黄**驾驶粤F*****小型轿车在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十字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为由查获。申请人称:1.车辆平时有做正常保养;2.刹车灯何时失灵其无从得知,其认为交警查车时发现该问题应先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修理而非处罚。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221 2007598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4月03日10时许,申请人黄**驾驶粤F*****小型轿车在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十字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为由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罚款100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4月03日10时许,申请人黄**驾驶粤F*****小型轿车在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十字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为由查获。经查,申请人黄**驾驶粤F*****小型轿车在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十字路口路段等红绿灯时,执勤民警发现申请人驾驶的粤F*****小型轿车车尾刹车灯不亮,以上事实有民警查处经过、现场执法视频为证。
本机关认为:
黄**驾驶粤F*****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221 2007598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