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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交复字[2019]第1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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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公交复字[2019]第11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编号:44190219068530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219068530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4月07日18时许,申请人王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万江区万福路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违停路段与罚单所述路段不一致,其停车的地点在百度、高德地图上为水果街,且街头街尾无禁停标志。抄牌时间为夜晚18时30分,周围车位紧张,且早上上班前也会开走。虽从法理上,执法者应严格执法,但从情理上,夜晚时间应理解附近住宅区停车位紧张的特殊情况。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219068530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当事人王某号牌粤S*****小轿车于2019年04月07日18时24分停放的路段为万江区万福路,该路段在万江中心小学学校路段,放学时间段车流量较大,是单向行驶路段,并专门增设了禁停标志标牌和禁止逆行驶入标志标牌,是禁止停放车辆的,随意违法停放车辆将使该路段(特别是学校上放学期间)拥堵严重,粤S*****号牌小轿车当天停放在路中间,严重影响该路段的正常交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规定,属于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4月07日18时,申请人王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万江区万福路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位置没有划设停车位,且路边设有明显禁停标志,该车违法地点为禁停路段。同时,该车停放地点为万江中心小学门口,在万江中心小学的门牌上清晰写明系万江万福路237号,可以认定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位置为万福路。

  本机关认为:

  王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219068530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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