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68号
申请人:龚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龚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7月05日作出的No.4419291903383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91903383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5月09日08时许,申请人龚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曲路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金曲南路从2019年2月14日封闭施工至2019年5月20日解封,所以许多车都是停在路边和马路中间。申请人停车的位置虽然是公交站,但该公交站已经五年没有公交车经过,且有些车停在路中间双黄线上也没有被罚。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91903383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当事人龚某号牌粤S*****小轿车于2019年05月09日08时40分停放在万江街道金曲路路段,该路段为禁停路段。虽然金曲路当时在封闭施工,但当事人停车的路段仍有车辆正常驶入,故被申请人对违停车辆进行查处,是维护该路段交通秩序的需要。当事人龚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规定,属于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龚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5月09日08时,申请人龚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曲路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位置为公交车站,没有划设停车位,且路边设有明显禁停标志,该车违法地点为禁停路段。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龚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91903383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