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70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于2019年06月02日作出的编号:44190917000155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917000155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6月2日10时43分,申请人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京港澳高速北行出入口-京港澳高速北行石鼓入口实施了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申请人称在当天通过该路时没有右转弯禁令标志及地面标线,且当时是右转入了往厚街方向时被交警查获的,现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44190917000155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6月2日10时43分,申请人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京港澳高速北行出入口-京港澳高速北行石鼓入口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6月2日10时43分,申请人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京港澳高速北行出入口-京港澳高速北行石鼓入口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当日申请人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京港澳高速北行出入口-从京港澳高速北行石鼓入口逆向往S256省道方向行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该路段标志牌及地面交通指示标志设置规范。以上事实有民警查处经过、现场概貌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917000155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