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77号
申请人:汤**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汤**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7月01日作出的编号:44190719070272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719070272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6月25日19时许,申请人汤**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虎门镇环岛路路段,因违反禁止停车标志被处罚。申请人称其是网约车司机,因乘客要下车,该路段没有营运车落客车位,所以临时停靠。且当时为晚上,临时停靠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719070272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汤**于2019年6月25日19时37分驾驶粤S*****小型轿车停放在虎门镇环岛路路段机动车道最右侧车道上。从监控设备可看到粤S*****小型轿车违停8分钟以上,该路段为严管路,在路段的各个方向均设置有禁停标志,当事人停车的位置划有黄色禁停网格。汤**在虎门镇环岛路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汤**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6月25日19时许,申请人汤**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虎门镇环岛路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查,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位置划有黄色禁停网格线,该路段设有明显禁停标志。粤S*****小型轿车违停时间长达8分钟以上,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汤**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719070272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