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78号
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夏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7月12日作出的编号: 44191019024463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1019024463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7月06日,申请人夏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区银山街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称银山街入口处地面标识在夜间1时21分,被大量停放的汽车所遮挡,完全影响驾驶人对此条路道单向道路的判断,现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44191019024463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7月06日,申请人夏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区银山街,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7月06日,申请人夏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区银山街,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经查,申请人夏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区银山街路段逆向行驶,违法图片清晰可见。该路段标志牌及地面交通指示标志设置规范。
本机关认为:
夏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 44191019024463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