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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交复字[2019]第17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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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公交复字[2019]第17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7月17日作出的编号:44193619060624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9060624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8年11月23日5时56分,申请人张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与东盛街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被抓拍。申请人称该路附近市场停车位严重不足,已经有多年时间,其每天都在凌晨4点至6点停车,且在同一个地点被交警拍了28次,一直没有收到通知书,且本人家庭困难,希望交警能从轻处罚,本人只可以接受两次至三次的处罚。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44193619060624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8年11月23日5时56分,申请人张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与东盛街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另外申请人在公安综合平台登记的电话号码和住址都与现在不符,所以未收到告知信息。

  本机关查明:

  2018年11月23日5时56分,申请人张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与东盛街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经查,张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停放位置没有划设停车位,该车违法地点为禁停路段,设置了明显的禁停标志牌。另外被申请人已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寮步凫山**街**号)将违法信息邮寄告知申请人张某,并通过登记车主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公安综合平台登记的电话号码和住址都发生变更也没有向交警部门申请变更,所以未收到短信信息。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张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619060624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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