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15号
申请人:廖**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廖**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4月01日作出的编号:441917-19105232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17-19105232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3月25日20时许,申请人廖**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常平镇圆山路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其停放地点与罚单描述地点不符,并且认为该路段经常停满车,且停车位不足。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17-19105232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3月25日20时许,申请人廖**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常平镇圆山路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3月25日20时许,申请人廖**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常平镇圆山路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经查,粤S*****小型轿车在圆山路交叉路口停车,该车停放位置位于交叉路口转弯位置,影响右转车辆正常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无法作为其撤销违法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
廖**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17-19105232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