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096号
申请人:康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
申请人康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于22019年03月18日作出的No. 44191912004243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 44191912004243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3月18日17时16分许,申请人康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和平路国药路口路段,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执勤民警当场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称通过人行横道时都是缓慢行驶的,并没有看到有行人通过,该行人是其车通过后才通过人行道的。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横沥大队作出的44191912004243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3月18日17时16分左右,申请人康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横沥镇中山路右转弯驶入和平路的过程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勤民警当场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3月18日17时16分左右,申请人康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横沥镇中山路右转弯驶入和平路(双向四车道)的过程中,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已行至康车行驶方向左侧车道的位置)时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以上违法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治安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而并非申请人所称的其车通过后行人才通过人行横道的。
本机关认为:
康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1912004243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