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09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No. 4419321-2002778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321-2002778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3月28日,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行为为由查获,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决定。申请人称其左转弯行驶到斑马线,行人已行走在第一车道,没有与行人抢道行驶,确认安全后经行人身后车道行驶,认为不属于没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 4419321-2002778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3月28日,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通过时未主动停车礼让,绕经行人身后车道继续行驶。以上事实有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勤民警当场对其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3月28日17时30许,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执勤民警当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经查,当天遇行人正在通过上述路段的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通过时未主动停车礼让,绕经行人身后车道继续行驶。以上事实有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陈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321-2002778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