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17号
申请人:丛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丛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No.4419361200790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361200790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2月15日16时10分许,申请人丛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路段,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执勤民警当场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称通过人行横道时视线被阻,没有对行人通过造成不便。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4419361200790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2月15日16时10分许,申请人丛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路段,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勤民警当场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以上违法事实有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2月15日16时10分许,申请人丛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最左侧车道),在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路段(双向六车道),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行人行至中间车道)时,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以上违法事实有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申请人丛某某车辆并未减速行驶;行人已在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车辆并未停车让行。申请人提出通过人行横道时视线被阻,没有对行人通过造成不便,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丛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361200790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