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28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于2019年02月19日作出的No.4419041 2002606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041 2002606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2月19日14时许,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樟木头振通车站路段,被执勤民警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查获。申请人称对执勤民警粗暴执法的行为和野蛮的处罚强烈不满,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 4419041 2002606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2月19日14时许,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樟木头振通车站路段,被执勤民警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2月19日14时许,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樟木头振通车站路段,被执勤民警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查获。经查,申请人驾驶悬挂粤S*****号牌的小型轿车在上述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路段设置有禁停标志牌,除停车位外全路段禁止停车。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民警《查处经过》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
孙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0412002606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