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40号
申请人:戴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
申请人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于2019年04月14日作出的No.4419291 2006842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2912006842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4月14日15时许,申请人戴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路段,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处罚。申请人称称其开车送孩子上学还没到东莞市规定的限行路段,离限行路段约50米的地方停车让孩子下车,停车不到10秒钟。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2912006842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4月14日15时许,申请人戴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4月14日15时许,申请人戴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粤S*****小型轿车停放位置为禁停路段。东莞市万江区创业工业路路段已设有全路段禁止停车标志标牌,该路段禁止机动车停放。
本机关认为:
戴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2912006842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