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46号
申请人:时**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申请人时**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的编号:441927-120103667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7-1201036671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5月13日11时许,申请人时**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长安镇黄朗路段,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处罚。申请人称该路段未设置清晰明确的进行标志。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7-120103667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5月13日11时许,申请人时**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长安镇黄朗路段,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5月13日11时许,申请人时**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长安镇黄朗路段,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处罚。经查,申请人时**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长安镇黄朗路段逆向行驶,该路段标志牌及地面交通指示标志清晰明显,申请人违法事实有执法视频、现场图片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
时**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7-120103667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