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47号
申请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
申请人伍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于2019年05月14日作出的No. 441926290024095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 441926290024095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5月03日,申请人伍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涌口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查获,后予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复议时 称当时其配合检查吹出酒精呼气值是21%,交警误导其验血值会更高,且如果验血的话需扣留车辆回交警大队,现要求推翻呼气酒精值结果。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厚街大队作出的No. 441926290024095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5月03日21时48分许,申请人伍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涌口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查获,我队执勤人员对伍某某进行呼气测试,测试数值为21mg/100ml,当场告知了其测试结果,并告知如对呼气结果有异议可抽取血样进行检验,但伍某某一直没有提出进行抽取血样检验。在执勤民警要将其带离抽取血样时,伍某某放弃了抽取血样检验,同意以呼气检测的结果作为证据并签名确认。
2019年5月14日,当事人伍某某前来我队接受处理,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伍某某出具了No. 441926290024095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5月03日21时许,申请人伍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厚街镇厚沙路涌口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查获,经执勤民警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后,结果显示为21毫克/100毫升,申请人伍某某在酒精检测结果上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伍某某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伍某某酒后驾驶案查处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申请复议时提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
伍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26290024095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