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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交复字[2019]第15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19-11-12

东公交复字[2019]151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的No.441933320029729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 441933320029729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

20195112115分许,申请人蒋**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麻涌镇广麻公路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称其当晚遇酒驾检查,前三次检测不到有酒精,第四次检测到后,呼气测试酒精结果为20mg/100mL,刚好达到酒后驾驶标准。酒精只有一次检测到,而且只有一个仪器检测到,其他仪器检测不到,故对此存在异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5112115分许,申请人蒋**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麻涌镇广麻公路路段,因酒精含量为2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依法对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先使用快速排查酒检仪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有酒精,申请人对此结果有异议,说其车上装有酒,会对检测结果有影响。被申请人便要求申请人下车,再使用快速排查酒检仪进行二次检测,结果仍显示有酒精。于是被申请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申请人进行呼气检测,结果显示申请人酒精含量为20毫克/100毫升,被申请人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措施。

本机关查明:

2019年5月11日21时15分许,申请人蒋**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麻涌镇广麻公路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事实有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执法记录仪视频、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查处酒驾中先使用多台快速排查酒检仪,对过往车辆的司机进行筛查是否有饮酒,发现有酒驾嫌疑的司机再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酒精含量。申请人在之前快速排查中被筛查出来后,再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申请人现场承认其在当天中午有饮酒,其饮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本机关认为:

**饮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扣留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33320029729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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