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56号
申请人:蒲**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
申请人蒲**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于2019年05月24日作出的No.441917-12004957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 441917-12004957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5月24日10时23分许,申请人蒲**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路段,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称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让行,但行人迟迟未横过,其便缓慢通过。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常平大队作出的441917-12004957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5月24日10时23分许,申请人蒲**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路段,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勤民警当场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以上违法事实有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5月24日10时23分许,申请人蒲**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中间车道行驶),在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路段(双向六车道),因遇行人从左往右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行人行至蒲车左侧车道)时,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以上违法事实有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蒲**提出的主张不成立:申请人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但仍缓慢行驶,没有停车让行。
本机关认为:
蒲**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17-12004957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