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61号
申请人:蒲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
申请人蒲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于2019年06月12日作出的编号: 44190217000044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0217000044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6月12日,申请人蒲某驾驶粤S*****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东莞市城区旗峰路-旧东华医院路口,被执勤民警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查获,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决定。申请人称由于之前在东城中路被执勤民警告知早上8点到下午4时可通行,继而导致冲撞禁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莞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217000044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6月12日,申请人蒲某驾驶粤S*****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东莞市城区旗峰路-旧东华医院路口,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6月12日,申请人蒲某驾驶粤S*****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东莞市城区旗峰路-旧东华医院路口,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根据2018年《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及主要干道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第一项相关规定:市区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 每天7:00-9:00、16:00-20:00禁止货车通行。该禁行区域范围已竖立通告牌。执勤民警执法视频记录仪证实粤S*****货车被查获的地点为旗峰路-旧东华医院路口,属于通告中禁行范围以内;被查获的时间为8时27分,属于通告中禁行的时间以内。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本机关认为:
蒲某驾驶粤S*****轻型仓栅式货车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217000044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