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6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6月05日作出的编号: 441927-19089842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7-19089842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5月17日19时许,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358省道97公里625米东莞市长安镇路段被拍摄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称对向车道因修路变2车道,导致其车无法直行和左转,其车选择右转;因红灯时其车未直行和左转,符合交通违法代码1208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没有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应罚款100元、记2分。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441927-19089842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5月17日19时许,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358省道97公里625米东莞市长安镇路段路口时,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5月17日19时许,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358省道97公里625米东莞市长安镇路段路口时,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当天粤S*****小型轿车还未驶出停车线时,交通信号灯已亮起了红灯,而粤S*****小型轿车在亮红灯时仍继续越过停车线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有违法图片为证。申请人李某某反映,由于沙头东大路道路施工,车道变窄,导致对侧车道车辆行驶缓慢,其车辆无法左转而选择右转行驶,经大队调取该路口的相关卡口信息显示,粤S*****小型轿车并没有右转,而是左转进入358省道西往东方向行驶。
本机关认为:
李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7-19089842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