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66号
申请人:左**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左**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6月20日作出的No.441936-19061714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 441936-19061714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4月27日08时42分许,申请人左**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东城区银山街路段,逆向行驶,被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称停车场出口与标志标线距离太近,,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驾驶员反应时间不够,不应当处罚。要求撤销N0. 441936-19061714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4月27日08时42分许,申请人左**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东城区银山街路段,逆向行驶,被申请人对其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该路段的禁令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清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4月27日08时42分许,申请人左**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东城区银山街路段,因逆向行驶被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现场概貌图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银山街花样年华停车场出口收费处对面设置 “禁止右转”的标志,出收费处进入银山街的出口处对面又设置 “禁止右转”和“禁止通行”的标志,该出口处地面和银山街路面上都设置了“导向箭头”标线,标志标线清晰可见,设置规范。
本机关认为:
左**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36-19061714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