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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交复字[2019]第17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19-11-12

东公交复字[2019]176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的编号:441932-19018735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2-19018735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070809时许,申请人邓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埗镇育才路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其车停放在育才路段,西联村村委会自建的停车场内,因停车场位置大小有限,各位车主都是靠两边停放,留出中间位置给车子出入,所以导致其车停放在该路口位置,并有一半车身停在所谓的人行道上,而该处并没有划车位和不可以停车的标志,其觉得该次违法拍照不合规;高埗大队执法不公,同一路段有的车拍照有的车不拍照。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2-19018735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07080936分,申请人邓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镇育才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S*****小型轿车停在育才路路口位置,车上没有驾驶员及乘客,车辆不能即时驶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070809时许,申请人邓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镇育才路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经查,S*****小型轿车停放位置没有划设停车位,该车违法地点为禁停路段,设置了明显的禁停标志牌。

本机关认为:

邓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2-19018735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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