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180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罗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41927-19090558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7-19090558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6月18日14时许,申请人罗某驾驶粤B******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长安镇东门西路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该停车位既然是商场私自划,请问其个人是否也可私自划停车位?其车所停位置没有划线,请问是诱导违停?右马路为市场监督局,该路段两边都划有停车位,主道和人行道都划有,请问商场的权利范围真有如此大吗?税局门前也是这样划的合理吗?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7-19090558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6月18日14时27分,在东莞市长安镇东门西路,粤B******小型轿车因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人员使用流动电子设备抓拍。东门西路路段划分有机动车车道和非机动车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中间设置绿化带隔离,且该路段设置有禁停的标牌,路面标志、标线清晰,而粤B******小型轿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通道上,该位置并没有划设停车泊位,影响行车、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6月18日14时许,申请人罗某驾驶粤B******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长安镇东门西路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经查,粤B******小型轿车停放位置没有划设停车位,该车违法地点为禁停路段,设置了明显的禁停标志牌。
本机关认为:
罗某驾驶粤B******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7-19090558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