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东公复终止字〔2019〕002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李中文 职务: 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做出的东公(交)决字公交决字[2019]第441900-290018918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9年12月5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