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业务工作 > 行政执法

申请人祝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增埗派出所不予处理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07

东莞市公安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公复驳字[ 2019]001号

申请人:祝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增埗派出所,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负责人:钟德辉

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追究沈某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

沈某欠申请人员工工资18980多元,申请人多次报警向沈某追讨工资未果。2019年6月25日17时许,申请人在茶山公安分局增埗派出所内向沈某追讨工资时,因怕沈某又走了,于是对沈某进行视频拍照。沈某气势汹汹冲上来打申请人,被申请人用手档住了,随后陈某也冲了上来,准备一直打申请人,后看到有辅警过来才走开。沈某这种主动行为已经构成了殴打他人的事实,希望追究沈某殴打他人的行为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祝某反映于2019年6月25日17时许,在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派出所办证厅门口被沈某殴打,经调取派出所视频,可看到祝某用手机拍摄沈某,沈某冲上前,但没有身体接触便被旁人劝开,结合祝某提供的视频,未有证据证明沈某殴打祝某,故被申请人没有对沈某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派出所的监控视频及祝某手机拍摄的视频。

本机关查明:

2019年6月25日,祝某与沈某等人因工资纠纷问题在增埗派出所调解。当天17时许,祝某用手机拍摄沈某,沈某向祝某冲去,但被现场人员劝开,双方没有身体接触。事发当天,祝某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7月19日,祝某因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传唤到增埗派出所,祝某在接受询问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9年6月25日17时30分许在增埗派出所办证厅门口被沈某殴打,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严肃处理其被人殴打一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祝某的陈述、派出所监控录像、祝某手机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祝某如认为增埗派出所对其被他人殴打的报案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办案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祝某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其报称被人殴打的治安案件仍在办理期限内,祝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26日

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介绍 |  网站地图 |  网站致谢 |  版权声明

东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ICP证号:粤ICP备09140100号-4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标识:4419000026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邮政编号:523000 电话:(0769)22222107

市公安局微博

市公安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