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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13

东公交复字[2019]第327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No. 441910-190270054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No. 441910-190270054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1月28日08时25分,申请人陈某的粤S*****号小型客车在新城路/玉兰路交叉路口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罚款100元、记2分。申请人称道路标线不明确,违法信息十天才收到。要求撤销N0. 441910-190270054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1月28日08时25分,申请人陈某的粤S*****号小型客车在新城路/玉兰路交叉路口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其罚款100元、记2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8时25分,申请人陈某驾驶粤S*****号小型客车在新城路/玉兰路交叉路口,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该路口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违法信息已按规定期限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陈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元、记2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10-190270054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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