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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13

东公交复字[2020]第001号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冯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编号:44193619068250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68250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2月06日13时许,申请人冯某某将粤A*****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东城区振兴路(振兴路-学前路新街T字路口)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其停放位置有模糊停车位痕迹,对市民群众有误导嫌疑,若不可停车,应当将“以前”的停车位线条铲除干净。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9068250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2月06日13时42分,申请人冯某某将粤A*****小型轿车停放在东城区振兴路(振兴路-学前路线街T字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的违法行为。经查看违法图片,该路段的标志标线清晰可见,不存在模糊线条痕迹。申请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冯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3时许,申请人冯某某将粤A*****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城区振兴路(振兴路-学前路线街T字路口)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的违法行为。经查,粤A*****号牌小型轿车停放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粤A*****号牌小型轿车停放路段上的一段白色线段不是停车位,故申请人冯某某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作为撤销该宗违法的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图片、禁止停车标牌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冯某某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619068250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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