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0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58100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58100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申请人李某某将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东莞市宏图路石竹新花园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其当时与同事一同驾车至石竹新花园暂停路边大约10分钟,同事一直在车上。同时该路段一直是政府和交通部门三不管路段,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大量违停车辆,政府和交通部门并没有认真实行管制,却突然对其短暂停车进行抓拍处罚,特别不合理。路边开店,没有停车位,大部分人都是暂停路边拿了东西就走,这是人之常情,况且司机还在车上。申请人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系违停,但这是长时间政府和交通部门对石竹新周边路段的违停现象纵容的结果。既然要管理,政府和交通部门应当长期认真负责对该区域周边路段进行违停管制,而不是偶尔做抓拍的表面功夫。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58100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粤S*****小型普通客车于2019年12月13日14时00分,在宏图路石竹新花园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设备抓拍。从违法图片清晰可见,粤S*****小型汽车停放在右转专用车道上,严重妨碍需要右转的车辆通行。从现场取证可见,该路段设置了禁止停车标志标牌且禁止停车标线清晰。申请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李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申请人李某某将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东莞市宏图路石竹新花园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查,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路缘石上施划有禁止停车线。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其他主张与该宗违法事实无关联,不能作为撤销该宗违法的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图片、禁止停车标牌、标线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李某某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0190658100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