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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13

东公交复字[2020]第00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No.441912-17000198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作出的No.441912-17000198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2月13日09时50分,申请人张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谢岗镇广场中路与市场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被查获,申请人被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称没有礼让行人标牌。要求撤销N0. 441912-17000198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2月13日09时50分,申请人张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谢岗镇广场中路与市场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被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9时50分,申请人张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谢岗镇广场中路与市场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被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本机关认为:

张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12-17000198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0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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